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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北京市交通学校等10所学校开展综合督导的通知(京督导[2009]33号)
 

京督导[2009]33号

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和《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要求,定于2009年10月至12月对北京市交通学校、北京市商务科技学校、北京市经济管理学校、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北京市振华旅游学校、北京卫生学校、北京护士学校、北京市昌平卫生学校、北京市国际艺术学校、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汽车工程学院等10所学校开展综合督导评估工作(进校督评日期另行通知)。
  请各学校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督导评估要求,组织好自评工作,并于9月20日前报送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教育  职业学校  综合督导  通知
抄送: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09年9月8日印发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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