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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京督导〔200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燕山地区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7号)精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对各区县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本市相关法规,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工作,切实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市的贯彻落实。
    二、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经费保障有关规定的情况
    1.依据《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定,检查2008年区县政府将教育费附加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2.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统计和定期公告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的规定,检查区县政府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区县审计部门关于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2008年实际执行和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相关报告。
    (二)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维护学校周边秩序有关规定的情况
    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检查区县政府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工作情况。
    (三)贯彻执行《职业教育法》、《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
    1.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八条规定,检查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职业教育,改善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监督检查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以及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制度等方面履行实施职业教育职责情况。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查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执行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投入逐步增长,教育费附加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划拨专款用于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使用情况。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检查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情况。
   (四)检查2008年教育执法督导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
    三、督导检查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成立北京市2009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组。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线联平任组长,副主任刘莉、李壑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专兼职督学、市政府特约教育督导员以及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有关委办局特邀人员组成。
    本次督导检查采取区县政府自查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县政府按照本次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组审阅自查报告,分组进行实地抽查,并向被抽查的区县反馈督导检查意见。最后,根据各区县自查和市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组实地抽查的结果,形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北京市2009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四、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
    (一)6月,市督导室下发北京市2009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通知,对2009的督导检查工作进行部署。
    (二)7-8月,各区县进行自查,并于9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有关报表以及区县审计局有关区县政府义务教育经费2008年实际执行、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相关报告一式三份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督导处。
    (三)9月下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确定并通知被抽查的区县;接受抽查的区县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交相关材料。
    (四)10月-12月,市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组对相关区县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12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向被抽查的区县反馈督导检查意见,提出整改建议。
    (六)2010年2月中旬前,被抽查的区县政府针对督导检查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七)2010年2月底,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完成“北京市2009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2009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认真自查,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坚持以查促建、以查促改的原则,切实贯彻教育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本区县教育的科学健康发展。

    联系人:基教督导处    马千里   联系电话:51994920
            职成教督导处  龙  梅             51994772
            综合督导处    王家兵             66074825

附件:
     1.自查报告主要内容要求
     2.区(县)财政局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一览表
     3.区(县)教委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一览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执法  督导  通知
抄送:市发改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政市容管委、市文化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税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09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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