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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教育部令第25号情况进行整改复查的通知
 

京督导〔2008〕43号

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北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教育部令第25号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京督导〔2007〕43号),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与2007年12月-2008年1月完成了对本市10所民办普通高校的专项督导检查,并逐校反馈督导意见书。现将对各校的督导意见书发给你们,请按照督导意见书的要求,加紧进行整改,并将学校整改方案及时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于2008年12月对我市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教育部令第25号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复查。为做好整改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一)各校落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民办普通高校贯彻执行第25号令情况的督导意见书中整改建议的情况。
  (二)各校按照教育部令第25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举措。
  二、复查组成员
  组 长: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线联平
  副组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陈宏
  成 员: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发展规划处、高等教育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学校管理和财务管理专家等组成。
  三、复查方式
  (一)听取学院(校)领导汇报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时间约30分钟,交流意见约30分钟),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督导意见书,已经落实的整改建议情况。
  2、已纳入计划,今后逐步落实的整改建议的考虑。
  3、学院(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教育部令第25号,对学校今后发展的总体设想。
  (二)召开学院(校)有关中层干部及教师代表座谈会,了解学校接受督导检查后的有关整改情况和对学校工作的建议。(约1个小时)
  (三)查阅有关材料;实地查看学校办学条件。(约1个小时)
  四、工作要求
  (一)学院(校)董事长、院(校)长、学院(校)党委书记均应参加工作汇报会。
  (二)参加干部、教师座谈会的人数在10人左右;中层干部中应当包括财务、教务、学生事务等方面的主管人员。
  (三)请认真准备好有关材料,特别是财务管理、学籍管理、专业设置等方面的材料,保证复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请各校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具体到校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各校要高度重视此次复查检查,依据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意见书的整改建议,认真整改,加强建设,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不断增强学校竞争力,促进学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联 系 人:姚志强、王家兵
  联系电话:66074825
  电子邮箱:wangjb@bjedu.gov.cn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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