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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北京市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京督导〔2008〕30号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08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京督导〔2008〕7号)及《关于开展2008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的补充通知》(京督导〔2008〕8号)精神,今年将对你公司进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1.《职业教育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义务”的规定。
  2.《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并划拨专款用于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的规定。
  3.《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八条应履行的职责: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3)对本部门、本行业企业、事业组织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
  (4)参与编订本部门、本行业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5)改善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对其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检查监督。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九条应履行的职责
  (1)提供条件,依法保障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2)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教育规章制度;
  (3)按照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职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4)把职业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5)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6)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二、检查方法和时间
  (一)检查方法
  听取公司领导职业教育工作汇报;与有关部门领导就有关问题座谈、交流;实地考察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情况。
  (二)检查时间
  11月6日       
  三、检查要求
  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对本企业职业教育工作的自查和总结。
  2.高度重视教育法律法规督导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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