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督导〔2008〕30号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08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京督导〔2008〕7号)及《关于开展2008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的补充通知》(京督导〔2008〕8号)精神,今年将对你公司进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1.《职业教育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义务”的规定。 2.《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并划拨专款用于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的规定。 3.《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八条应履行的职责: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3)对本部门、本行业企业、事业组织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 (4)参与编订本部门、本行业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5)改善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对其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检查监督。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九条应履行的职责 (1)提供条件,依法保障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2)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教育规章制度; (3)按照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职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4)把职业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5)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6)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二、检查方法和时间 (一)检查方法 听取公司领导职业教育工作汇报;与有关部门领导就有关问题座谈、交流;实地考察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情况。 (二)检查时间 11月6日 三、检查要求 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对本企业职业教育工作的自查和总结。 2.高度重视教育法律法规督导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