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督导〔2008〕29号
东城区人民政府、密云县人民政府: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08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京督导〔2008〕7号)精神,今年将对你区(县)进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1.《职业教育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的规定。 2.《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并划拨专款用于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的规定。 3.《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市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 4.检查2007年教育执法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 二、检查方法和时间 (一)检查方法 听取区、县政府职业教育工作汇报;查阅职业教育有关资料;与有关部门领导就有关问题座谈、交流;考察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情况。 (二)检查时间 10月29日至30日 密云县人民政府 11月13日 东城区人民政府 三、检查要求 1.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工作,做好自查和总结。 2.坚持以查促建,以查促改的原则,切实贯彻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加快本区、县职业教育发展。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