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督导〔2008〕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燕山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提高我市小学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7]17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实施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的意见》(京教基[2007]38号)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对各区县实施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落实区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法律责任,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切实加强小学教育工作。注重小学教育的内涵发展,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并重,面向每一所小学,特别是农村完全小学、城镇办学困难学校的建设,整体提升办学水平。 二、督导内容 (一)区县对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情况。 (二)加大学校布局调整,优化资源整合力度的情况;完成《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达标的情况。 (三)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校长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情况;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师德水平、业务素质情况。 (四)加强学校管理,注重内涵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的情况。 (五)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小学教育的投入,保障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的情况。 三、督导原则 (一)内涵发展原则 小学规范化建设专项督导坚持内涵发展原则,在了解各区县加强小学合理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注重了解扶持、引导小学端正办学思想,提高干部、教师素质,优化教育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内涵发展、自主发展的道路,全面提升小学教育内在品质的方式、方法、措施和效果。 (二)发展性原则 小学规范化建设专项督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促进区县小学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社会性原则 小学规范化建设专项督导,不仅重视教育内部的评价,也重视教育外部的社会评价。通过社会评价获取评价信息,拓展教育评价主体,引导社会关注、支持小学教育,促进学校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四)合作性原则 小学规范化建设督导评价,坚持合作性评价,充分发挥被督导对象在督导评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提高督导评价的实效性。 四、督导安排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市教委,组成“北京市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专项督导组”,组织实施对区县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的专项督导工作,主要采取学年度督导检查、复查(抽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 以督促建设, 以督促发展。 (一)从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下半年,对部分区县实施小学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情况进行学年度督导检查。2009年小学规范化建设专项督导将结合素质教育综合督导一并进行。 (二)每年上半年对当年不进行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专项督导的区县进行随访督导。 (三)复查(抽查)验收。区县完成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时,经过区县自评,上报《北京市XX区县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自我评价报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需要,进行复查(抽查)验收。 五、督导形式 (一)督导组主要通过深入区县听取汇报、实地考察、个别访谈、召开不同类型座谈会、问卷调查、查看文档资料等方法,了解区县实施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的进展情况和社会反映。 (二)依据北京市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数据库的数据资料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相关报表中的数据,对区县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六、表彰奖励 根据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区县小学规范化建设专项督导结果,报北京市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经综合审定,对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成效突出的区县,予以表彰奖励。 七、工作要求 (一) 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 ,经费保证,组织实施等项工作。 (二) 区县教委要认真做好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学年度自评制度,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三) 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依据本区县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会同区县教委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原则, 组织对区域内各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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