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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京教督〔2008〕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教委、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法律条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京发[2007]17号),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评价方案》内容和本地区实际组织督导评价工作。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的主要内容
  《评价方案》是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的重要依据,其指标体系包括: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办学条件改善、干部教师配备、普及水平和区县政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等内容。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自2008年开始。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制定督导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区域和全市整体状况督导评价。
  (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成立督导评价组,根据各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和上报的数据、材料,在核实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经过统计测算、分析整理和归纳总结,形成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报告。对区县的督导评价结果将作为教育工作先进区县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主要负责督促、协调和指导本区县教委等相关部门及学校,落实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的具体工作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对义务教育的软、硬件建设的投入,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作为常规工作,建立领导责任制,并安排专人负责。
  (二)区县督导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学习把握《评价方案》,明确职能分工,落实有关数据报送的责任单位,确保上报材料准确、真实,并在区县政府领导下,督促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区县自评报告。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教育督导部门要整合、共享已有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单位负担。
  (四)教育督导部门在实施督导评价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督导评价方案和具体办法,督导评价报告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方案(试行).doc
文件类型: *.doc926e735148ab03032909913edc1f216d.doc (621.8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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